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事项
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1 鉴定机构应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2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当发现鉴定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应当责成鉴定人改正。
3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规则以及职业道德、执业准则。
4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
5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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