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允性。信用评估的主客体之间是一种委托或自觉行为,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评估主体承担着对评估客体进行独立公正判断的鉴定和验证的职责,处于完全独立地位,不受任何干预、干扰,因而也决定着信用评估必须具备社会公证功能,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等提供和创造具有公证的信用等级信息。
(2)广泛性。社会性信用评估得以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环境改善的综合反映,它决定着信用等级信息可以为参与市场的各方所共享。适应于各种不同类别、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等经济组织的需要,并能通过公开传媒公布信用等级,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具有充分的广泛性和社会公允性。
(3)证询性。信用评估作为一项中介服务, 并不是在缔造经济承诺契约的各方之间进行仲裁,而是对契约承诺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判,日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信用信息。因对信用评估客体作出信用等级评定,是社会、公众,尤其是债权人和投资者最迫切需要了解的信用信总。
(4)权威性。客观实际婴求信用等级的评估结果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否则,信用评估将失去其生存发展的意义。所以,信用评估必然选择走信用评估专业人员的评价与信用评估专家组织鉴证相结合道路。
(5)时效性。信用评估结果作为一种社会公允信息,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根据一定条件,经过综合评价而形成的,具有一定时效性。 时间、地点、条件等发生变化,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也将随之改变,否则,势必失去其客观可靠的基础和权威性,失去其信用公证的作用。
(6)规范性。信用评估的规范化为企业信用建设创建了良好的平台。企业信用评估是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结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内容的全面考核,做出企业信用状况的整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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